关于开展我校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立困难生信息档案的通知
2017年07月07日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通讯员仲微微

各学院:

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内临时补助等资助的前提和基础。对困难学生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也是精准资助的需要。根据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教联【2016】30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的通知》(黑教财函【2017】223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开展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查、认定及建立困难生信息档案等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已在困难生库的2014—2016级学生)。

二、认定办法

按照上级部门的通知要求,结合《哈尔滨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学生申请和提交的相关类别的贫困证明材料(均为2017年度),以学生在校消费表现和班级评议为重要依据进行资格复查和困难等级的认定。

三、认定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特困)、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应结合困难认定条件和限制条件的具体规定,认定相应等级。原则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保障”家庭学生和孤儿(学生)类别,如果评议无异议,可直接认定为“特困”等级。

四、认定时间及要求

2017年7月6日—2017年9月15日。

(一)学院成立认定组织机构并制定复查、认定工作方案(2017年7月6日—2017年7月12日)

各学院结合工作实际,根据学校要求,及时成立由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为副组长、全体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并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班委会、团支部和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工作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同时研究制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查、认定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处)资助中心。

(二)宣传部署(2017年7月5日—2017年7月15日)

各学院应及时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专门会议和在校生大会,传达学校通知和学院工作部署,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领会本次认定工作的具体要求。

(三)复查及证明材料准备(2017年7月6日—2017年8月25日)

所有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利用今年暑假,按通知要求准备和完善各种认定材料(自行下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2017年版)(附件1)原件一式一份,均需到当地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如果学生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还需再提供由当地扶贫部门核实盖章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扶贫手册》原件;如果学生是“城乡低保”家庭学生,还需再提供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以及低保金发放领取记录情况材料等类别的原件)。

(四)认定及上报(2017年8月28日—2017年9月15日)

各学院按照认定工作方案,组织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民主评议,困难等级划定等工作。认真规范填写《哈尔滨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一式一份,认定结果在学院指定地点进行公示,无异议,认真填写(附件3),同时对佐证材料进行扫描和清晰拍照,同时整理相关认定相关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处)资助中心。

五、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7月12日前,各学院将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查、认定工作方案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学生工作部(处)资助中心。

(二)9月15日前,各学院将以下认定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处)资助中心(行知楼720)。

1.电子版材料:以学院名称命名的包含《哈尔滨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备案表》”excel版(附件3)和全学院每名认定学生的“序号+姓名”文件夹(内含困难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版或清晰的拍照版(JPEG图片形式)的电子版备案材料(使用优盘形式报送)。

2.纸质版材料:在指定位置由学院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及全体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备案表”的excel版的纸质版一式一份。

注意:原始认定凭证复印件(每生一份认定申请表,佐证所有的证明材料)、认定小组名单、认定会议纪要、工作场景照片和认定结果及公示材料,需留存在学院备查。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本专科学生2017年版)

2.《哈尔滨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017年版)

3.《哈尔滨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备案表》

学生工作部(处)资助中心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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