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依据《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就我校2014届全日制本科、硕士毕业生中,已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3年以上且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毕业生给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学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2、离校前已签署毕业生本人、县以下基层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或者属于“二次定岗”且在离校一年内已向毕业高校报送省内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录取手续(协议)等相关材料的毕业生。
3、自2014年起,自愿到省内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二、代偿标准
符合代偿条件的毕业生,按其在校期间每学年的代偿标准和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给予一次性代偿。其中:本科学生每人每学年代偿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代偿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代偿标准上限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进行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代偿标准上限的,按照代偿标准上限进行代偿。
三、申报流程
1、符合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填报《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到就业单位、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确认、签字盖章(具体可咨询就业单位人事部门)。
2、毕业生携带“申请表”及身份证、高校毕业生、就业录用手续(协议)、助学贷款合同(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无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银行卡等材料,到工作所在地的县(区)级教育局、财政局进行信息审核、签字盖章。
3、由县(区)级教育局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局通知具备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达学校学生就业指导处。
4、由学生就业指导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审查毕业生申请材料,将通过审查的申请材料汇总,报送至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查不合格的申请材料,学校将通知相关学生,并将材料退回学生本人。
5、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批确认,将最终审核通过学生名单通知学校。
6、资金审批拨付后,学校负责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汇至学生银行卡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四、所需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2份。
本人及就业单位基本信息需录入打印,就业单位意见、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就业所在县级教育局意见、就业所在县级财政局意见需手填,并签字、盖章、填写电话。
2、毕业证复印件2份。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2份。
4、 就业协议书复印件2份(协议书正反面复印到A4纸的正反面)。
5、低保证复印件2份。需在低保证复印件上加盖县(区)民政局公章。低保证中享受低保成员中必须有学生本人。
6、学生毕业当年低保发放记录复印件2份(2014至2016年毕业的学生如无法提供,则需要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证明)。低保发放记录(存折或银行卡交易明细)复印件上加盖县(区)民政局公章。
7、学生本人中国银行银行卡复印件2份。
8、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还需提交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2份。
以上材料按1—8顺序排好装订,一式两份。
材料上报截止时间:2017年10月15日
地点:哈尔滨师范大学松北校区行知楼733室
联系人:汪老师 联系电话:88060076
五、相关要求及说明
1、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毕业生不在本次申报范围之内。
2、 对于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生,代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3、基层单位是指省内县以下(不含街道和县政府所在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4、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面向2014届毕业生进行充分的宣传,使该项政策能够惠及到每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
5、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追回国家资金外,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
1、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
2、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流程图
学生就业指导处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