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5】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树立学生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自觉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评选表彰办法》,学校决定开展黑龙江省三好学生评选、推荐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评选表彰范围包括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培养任务的学校和单位(以下统称为学校)。评选对象为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在校学生。
二、评选名额和标准
(一)评选名额, (见附件:名额分配表)
按照各学院各年级在校在籍学生人数1%的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二)评选标准:
各学院要本着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评选的原则,确实评选出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强的优秀本科生。具体评选标准如下: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生行为准则,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
3.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在已学习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中无挂科;遵规守纪,积极向上,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记录。
在校期间所学全部课程成绩的平均成绩排名处于本专业前 30%,工作表现突出。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及其他有益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模范带头作用突出,在以上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在其他方面因突出事迹受到市级和市级以上媒体报道等良好社会反响;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三、评选程序
(一)学院评选
“三好学生”评选工作以学院评选为主。在班级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牵头,由院学生工作办主任、院学生团委书记等5人或7人组成评选工作联评小组组织开展本学院的推荐、审核工作。各学院对评选推荐出的候选人名单须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二)学校公示
学生工作部(处)将按照学校的分配名额,对学院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汇总、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直接确认通过;公示结果有异议,学生工作部(处)与学院核实情况,由学院重新组织推荐。
四、有关要求
1.要提高思想认识。各学院要把这项工作当作总结工作、提炼经验的有利契机,科学公正地进行比较评价和自我评价;要利用个人评选和表彰的机会,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掀起“争先创优”的热潮。
2.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学院的评选、推荐工作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成立专门的评选工作联评小组组织开展本学院的推荐、审核工作。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各学院在评选过程中要向学生明确公布评选标准、公示时间和公示方式,要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在参与评选中受到教育。
3.各学院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评选、推优工作。学院评选结果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认真组织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确认表》(填写确认表必须使用第三人称,正反面打印,手写字迹要工整,建议打印)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汇总表》,在3月20日前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和确认表的纸质版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材料报送地址:行知楼722室
联系人:仲微微
联系电话:88060138
电子邮箱:15246738110@163.com
附件:汇总表
附件:确认表
附件:“黑龙江省三好学生”各学院名额分配表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