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科技部和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认定和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计[2011]318号文)要求,并按照《2012年全省科技工作要点》的工作部署,省科技厅决定开展省级各类科技平台评估认定与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认定与复核目的
以促进“资源整合、开放共享、服务创新”为目标,按照“总量控制,择优支持,滚动发展,跟踪问效”的要求,加强分类建设、分类管理,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科技特色产业基地等省级各类科技平台进行重新认定与复核。加强规范管理、完善监督评估,对发挥作用好且评估优秀的科技平台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未达到评估标准的科技平台限期整改或取消其相应资格,确保科技平台品牌名符其实,为实现“科教人才强省富省工程”目标发挥更大作用。
二、评估认定与复核范围
1、评估认定对象。对2010年以前(不含2010年当年)审批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不含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评估认定。
2、评估复核对象。对2010年以前(不含2010年当年)审批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省级科技特色产业基地进行复核。
三、评估认定与复核方式
为减少评估认定与复核工作给基层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省级各类科技平台评估认定与复核工作采取集中评估评审、一次性现场核查的方式统一进行。整个工作计划8月底完成,主要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组织召开各有关单位主管领导参加的启动会议,部署相关工作。
2、自评申报。各有关单位应按照科技平台类别,如实填写评估申请报告和基本情况数据采集表,内容要客观真实,数据要准确无误。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20日。
3、网上公示。所有申报材料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申报材料,经核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估认定或复核资格。
4、集中评估。按照科技平台类别分别组织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依据相应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5、实地考察。对评估得分排名前25%和后5%的科技平台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重点核实申报材料中内容的真实性和运行成效。
6、综合评审。对所有参评的科技平台做出最终评估意见,确定财政后补助和取消资格的科技平台清单,并反馈建设单位。
四、申报要求
重点实验室评估认定与复核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
联系人:于晓冬,联系电话:0451-88060170。
附件:《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认定申请报告及评估指标体系》
科学技术处
201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