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优化校园环境,减轻毕业生行李负担,根据《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哈尔滨师范大学规章制度汇编》、《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手册》相关规定,保卫处对江北校区2012届毕业生甩卖旧物管理措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有意出售个人旧物的应届毕业生,应持本人学生证到保卫处监察大队登记备案,并根据审批规定日期甩卖旧物,规定日期一到,不得进行任何出售行为。
二、所卖物品只限于自身使用过的旧物,不允许贩卖任何新商品。
三、禁止甩卖各类违禁电器(包括:电吹风、电烫夹、电褥子、电饭锅、充电灯、酒精炉、电热炉、变压插排、热得快等)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不允许使用的其他物品,一经发现保卫人员将对各类违禁物品予以没收。
四、禁止在墙体、玻璃、树干、电杆上张贴各类出售广告。
五、要随身携带学生证,以便接受保卫人员检查,不得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一旦发现,摆设摊位将予以取缔。
六、本通知只针对应届毕业生,在读学生禁止参与,一旦查出,将按《哈尔滨师范大学校园秩序管理条例》、《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甩卖物品地点只限于六公寓和七公寓之间,其余地方禁止摆摊,如果发现,将予取缔。
八、本通知即日起执行。
保卫处
201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