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至2012年度教职工住房热费报销的通知
2011年11月17日   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讯员张振国

各单位及教职工:

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参照哈尔滨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现将我校2011至2012年度教职工住房热费报销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

我校正式(含离退休)已婚职工和男满37、女满35周岁的未婚职工,不含2011年9月1日后参加工作及2011年10月15日前去世职工。

二、遵循原则

1.以户为单位报销热费,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本校职工。

我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规定住房控制标准面积内的热费,由职工个人和学校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承担10%,学校承担90%,超规定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

2.职工名下多套房产的,热费报销面积不达标可遵循“合并计算”的原则。

3.职工热费报销遵循“一户一人(含双职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4.热费补贴计算:热费标准40.35元×享受使用面积(以实际住房面积为准)×90%=热费补贴额。

三、享受面积标准

1.职工热费报销控制面积标准,按黑政发[1994]2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干部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是:正厅级100平方米;副厅级90平方米;正处级80平方米;副处级70平方米;正科级60平方米;副科级50平方米;科员(办事员)48平方米,其中工龄满25年的科员(办事员)50平方米。1937年7月6日、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在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5平方米、10平方米、5平方米使用面积。

专业技术人员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是:两院院士153平方米;正高级职称90平方米;副高级职称、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70平方米;中级职称、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60平方米;初级职称、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50平方米。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可在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外,另增加一个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的工作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被聘任并享受技术职务工资的人员。技术工人及普通工人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是:高级技师70平方米;技师60平方米;高、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工作满25年50平方米;初级工(普通工)48平方米。技术工人必须是被聘任并享受技术职务工资的人员。

四、职工需提供材料

1.上年度在我校报销热费,且职级及住房情况未发生变化的职工,只需提供热费发票原件。

2.上年度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职工,需提供热费发票原件、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在原阿城学院有住房现已转让的职工,报销热费需提供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所提供的住房转让证明,并提供热费收据、户口、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及配偶所在单位未报销热费的证明。

4.热费收据需为黑龙江省热力销售发票。

五、核销程序

为了方便教职工,简化报销流程,国资处和财务处联合办公,一次性审核,审核合格后,由财务处将职工报销金额打入职工工资卡。

六、报销时间

时间:2011年11月21日—2011年11月25日 上午8:30—11:30下午1:00—3:30

地点:江南主楼房产科247房间,88067321;江北行知楼1109房间,88060187

注:周三下午(23日)、周五下午(25日)不办理热费报销。

七、电取暖、烧煤自取暖、煤气取暖及遗属热费报销时间

2011年11月28日—2011年11月30日上午8:30—11:30 下午1:00—3:30

地点:江北行知楼1109房间,88060187

因2012年—2013年度的热费,省财政厅将要执行热费明补,如今年漏报,明年将不能补报,所以,今年的热费报销,各院处要认真负责的通知到本部门职工,尤其是离退休职工。

国有资产管理处

财务处

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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