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2012年度教职工住房热费报销的紧急通知
2011年11月29日   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讯员张振国

各单位:

因2012年—2013年度的热费,省财政厅将要执行热费明补,如今年漏报,明年将不能补报。为保障教职工的利益,学校决定将热费报销时间延长至2011年12月1日(周五),要求各单位要认真负责的通知到本部门职工,尤其是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如因本人逾期未报或单位未及时通知等原因导致教职工本人热费不能报销,均由教职工本人及所在基层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处

财务处

20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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