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做好我校2011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根据教育厅《关于评定2011年度国家助学金的通知》,现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评选标准:
1.哈尔滨师范大学2008级——2011级在籍、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必须是哈尔滨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的学生)。
2.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在学年前7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评选程序:
1.以学院为单位进行初评。在初评中,各学院成立以院主管领导为组长的评审组,对学生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进行公示。
2.各学院将初评结果在本学院指定地点公示3天,并公布举报邮箱和举报电话(邮箱:hsdzzzx@126.com,电话:0451-88060547),同时各单位要将公示地点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将与财务处、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评选结果及公示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
3.学校奖、助、贷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全面评审,获助学生名单经学校奖、助、贷工作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并于11月8日上报省教育厅。
四、基本要求及上报时间: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学生材料的审核和初评工作。
2.在推荐过程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上级部门和广大师生的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3.各学院务必按要求在各自学院进行公示,并于11月4日下午1时前将初评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江北综合楼308)。
4.各学院同时将公示名单拍照存档,同时将电子照片传送到hsdzzzx@126.com邮箱,请注明学院名称。
五、说明事项:
1.各学院务必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时间和人数上报参评学生的材料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由各院、系自行复印,以样表为统一标准,以A4纸为统一规格。
2.如发现参评学生的相关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的,学校有权取消该生的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学生本人的责任要按照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3.要求上报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必须是纸制和电子版各一份。
附件1:《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2:《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学生工作处
201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