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我校于2010年10月为职工报销了2010—2011年度热费。由于部分职工没有及时办理热费报销,现学校决定对未报销2010—2011年度热费的职工进行补报,具体相关事宜如下:
一、范围
我校正式已婚职工(含离退休)和男满37周岁、女满35周岁的未婚职工,不含2010年9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二、遵循原则
1.以户为单位进行热费报销;
2.单职工,产权人必须为本校职工(单职工指夫妻双方一人在哈师大工作的);
3.双职工,按职务高者确定(双职工指夫妻双方都在哈师大工作的);
4.本校职工名下多套房产的,不达标可以合并计算;
5.热费补贴额(元)=热价标准(元/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90%(使用面积超过享受面积的以享受面积为准)。
三、享受面积标准
按照[2008]54号文件精神,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是:正厅级100平方米;副厅级90平方米;正处级80平方米;副处级70平方米;正科级60平方米;副科级50平方米;科员(办事员)48平方米,其中工龄满25年的科员(办事员)50平方米。1937年7月6日、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在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5平方米、10平方米、5平方米使用面积。
专业技术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是:两院院士153平方米;正高级职称90平方米;副高级职称、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70平方米;中级职称、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60平方米;初级职称、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50平方米。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可在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外,另增加一个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的工作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被聘任并享受技术职务工资的人员。
技术工人及普通工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是:高级技师70平方米;技师60平方米;高、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工作满25年50平方米;初级工(普通工)48平方米。技术工人必须是被聘任并享受技术职务工资的人员。
四、职工需提供材料
(一)报销过2009—2010年度且实际报销面积未发生变化的职工需提供:
热费收据原件(财务处收取),户口、产权证、热费收据复印件各一份;
(二)报销过2009—2010年度,但报销面积发生变化(职级、房产等变化)的职工需提供:
产权证原件、热费收据(财务处收取)原件,户口、产权证、热费收据复印件各一份;
(三)未报销过2009—2010年度,但符合2009—2010年度报销原则的职工需提供:
1.户口原件、产权证原件、热费收据原件(财务处收取),户口、产权证、热费收据复印件各一份;
2.配偶其所在单位未报销采暖费证明(无业的在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开据无业证明);
3.大龄青年:身份证原件、户口原件、产权证原件、热费收据原件(财务处收取),身份证、户口、产权证、热费收据复印件各一份;
4.离异职工:离婚协议原件、户口原件、产权证原件、热费收据原件,离婚协议、户口、产权证、热费收据复印件各一份。
(四)遗属、平房自取暖、电供暖、煤气供暖的职工,在按上述(一)、(二)、(三)条规定提供材料同时要提供产权证原件、户口原件。
热费收据必须为黑龙江省热力销售发票。
五、热费发放
报销热费所需材料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一次性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热费的审核计算,热费收据原件和户口、产权证、热费收据复印件由财务处上交省财政厅,最后由财务处将职工报销金额打入职工工资卡。
六、材料审核
时 间: 2011年3月14日—3月18日
上午 8:30—11:30
下午13:30—15:30(3月16号、18号下午不办理)
地 点: 江北实验楼1109室
电 话: 88060187
财务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