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的工作安排,退休异地居住就医申报工作现已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退休后返回祖籍或到异地永久性居住的参保人员;
二、申请异地居住人员需准备以下材料:
1.《黑龙江省省直基本医疗保异地居住申请审批表》2份;
2.本人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居住地的户口或暂住证复印件1份;
4.保证书1份;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安置地就近任何商业银行网点(除邮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帐户存折首页(带帐号、户名和银行签章)复印件。
三、已办理异地居住的人员,可申请变更定点医院,并填写《异地居住人员变更登记表》。
四、相关说明
1.申请异地居住人员可在当地选三家医院作为自己的定点医院,发生非定点医院的医疗(急诊在48小时内报告审核监督处、需转外地就医的由三家定点医院提出转院证明后方可到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急诊、转诊转院报销;
2.批准为异地居住人员,医保卡将会被省社会医疗保险局锁死,无法使用。
3.医保卡内费用的使用方法按《关于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变更的通知》(黑人保函[2009]365号文件)规定执行或参阅《黑龙江省机关事单位基本医疗保险2010政策变化》中的第三页,与退休异地居住人员有关的政策部分。相关的其它政策请到学校人事处网站查阅,或与人事处社会保障科联系。
五、上报时间:2011年3月15日前,如逾期,无法办理,请予谅解,请各单位及时将通知的相关精神转达给本单位的退休同志。
六、上报地点:人事处社会保障科(综合实验楼1125室)
七、联 系 人:战环宇
联系电话:88060122 13895757785
附件:1.《黑龙江省省直基本医疗保异地居住申请审批表》
2.《异地居住人员变更登记表》
3.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办理异地居住须知》
4.《关于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变更的通知》
5.《黑龙江省机关事单位基本医疗保险2010政策变化》
人事处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