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11年01月07日   财务处通讯员刘晓斌

为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降低办学成本,建设节约型大学,根据省财政厅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哈尔滨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哈师大党发[2010]59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公出目的地距离超过北京的(北京以远),正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正处级以上级别人员,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财务处可据实报销。如其他人员乘坐飞机,将按正常飞机票价的40%予以报销,超支部分自行负担;飞机票价低于正常票价40%的,据实报销。

二、按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正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正处级以上级别人员符合乘坐软卧条件的,可乘坐软卧;其他人员不允许乘坐软卧,如乘坐软卧,按硬卧票价予以报销。

三、所有因公出差人员,事先必须填写“因公出差差旅费报销申请单”,并经相关经费审批人按会议通知审批后,方可报销。报销时必须附有会议通知及会议日程,超会期及内容(如考察项目)的支出不予报销。

四、以国家、省、市科研经费(不含事业经费中安排的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的,按项目下达机关规定执行。

五、本补充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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