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我校2010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通知
2010年11月03日   学生工作处通讯员姜思哲

各学院:

为做好我校2010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根据教育厅《关于评定2010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通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

(一)评选范围:

哈尔滨师范大学2007级——2009级在籍、在校的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参与评选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必须在学年前5名;

5.参与评选的学生上一学年必须获得校一等奖学金;

6.参与评选的学生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三)评选程序:

1.以学院为单位进行初评。在初评中,各学院成立以院主管领导为组长的评审组,对学生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进行公示。

2.各学院要将初评结果在本学院指定地点公示3天,并公布举报邮箱和举报电话(邮箱:hsdzzzx@126.com,电话:0451-88060182),同时各单位要将公示地点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将与财务处、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及公示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

3.学校奖、助、贷工作领导小组会对各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全面评审,获奖学生名单经学校奖、助、贷工作领导小组会研究通过后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并于11月12日上报省教育厅。

(四)基本要求及上报时间: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学生材料的审核和初评工作。

2.在推荐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接受上级部门和广大师生的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3.各学院务必将评选结果在各自学院进行公示,并于11月9日下午1时前将评选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江北行政楼306)。

4.各学院同时将公示名单拍照存档,同时将电子照片传送到hsdzzzx@126.com邮箱,请注明学院名称。

(五)说明事项:

1.获奖学生在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2.各学院务必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时间和人数上报参评学生的材料和《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由各学院自行复印,以样表为统一标准,以A4纸为统一规格。

3.各学院为每位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附上一份“学生基本情况简要介绍”,要求500字以内(一式二份)。

4.如发现参评学生的相关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的,学校有权取消该生的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学生本人的责任要按照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5.要求上报的《2009—2010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必须是纸制和电子版各一份。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评选范围:

哈尔滨师范大学2007级——2009级在籍、在校本、专科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是哈尔滨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的学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参与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成绩排名必须在学年前50%;

5.参与评选的学生上一学年必须获得二等以上(含二等)校级奖学金;

6.参与评选学生还必须同时具备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评选程序:

1.以学院为单位进行初评。在初评中,各学院成立以院主管领导为组长的评审组,对学生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进行公示。

2.各学院要将初评结果在本学院指定地点公示3天,并公布举报邮箱和举报电话(邮箱:hsdzzzx@126.com,电话:0451-88060182),同时各单位要将公示地点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将与财务处、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及公示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

3.学校奖、助、贷工作领导小组会对各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全面评审,获奖学生名单经学校奖、助、贷工作领导小组会研究通过后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并于11月12日上报省教育厅。

(四)基本要求及上报时间: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学生材料的审核和初评工作。

2.在推荐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接受上级部门和广大师生的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3.各学院务必将评选结果在各自学院进行张榜公示,并于11月9日下午1时前将评选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江北行政楼306)。

4.各学院同时将公示名单拍照存档,同时将电子照片传送到hsdzzzx@126.com邮箱,请注明学院名称。

(五)说明事项:

1.各学院务必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时间和人数上报由参评学生填写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由各学院自行复印,以样表为统一标准,以A4纸为统一规格。

2.如发现参评学生的相关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的,学校有权取消该生的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学生本人的责任要按照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3.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4.要求上报的《2010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必须是纸制和电子版各一份。

附件:

1、2010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2、国奖申请表、名单审批表

3、励志国奖申请表、名单审批表

学生工作处

201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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