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务卡结算的通知
2010年11月10日   学校办公室通讯员徐丹

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动第六批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黑财库【2008】3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公务卡结算业务的开展,规范公务支出行为,提高资金支付透明度,大力推行无现金办公,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我校今后在报销业务中将严格推行公务卡结算,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原使用转账结算的小额(3万元以内)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学费、宿费)、材料费、招待费、事业经费中列支的科研经费等,要到有公务卡刷卡环境的单位进行消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使用公务卡自行垫付资金的,学校将不再予以报销。

二、使用公务卡支出的,请持公务卡购物发票及POS机小票到财务处报销。

三、出差旅费一律不予请款,有公务卡刷卡环境的,使用公务卡结算,无公务卡刷卡环境的,出差人自己垫付。

四、对使用假发票报销的,学校将严肃追究个人责任。

五、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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