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校对临时用工人员(以下简称临时工)的管理,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维护和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0]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9月16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我校部分临时工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
我校聘用的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工作的临时工。
二、调整时间
调整时间起点为:2010年10月1日。
三、调整办法
(一)工资低于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1.按月结算的临时工,月工资低于720元的调整为720元/月;
2.按日结算的临时工,日工资低于24元的调整为24元/日;
3.按小时结算的临时工,每小时工资低于8元的调整为8元/小时。
(二)专业技术、管理岗位
1.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1200元/月;
2.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人员1000元/月;
3.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人员900元/月;
4.具有全日制专科以下学历人员800元/月;
5.获非全日制学历人员比照下一级人员兑现工资。
(三)其他特殊岗位临时工工资标准依据工作岗位实际需要由学校与拟聘人员协商确定。
(四)自负盈亏、经费包干、独立核算的单位要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0]66号)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聘用的临时工工资标准。
四、相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调整部分临时工工资标准工作,认真细致地把调整临时工工资标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
2.各单位应完善临时工工作职责,加强用工日常管理,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3.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临时工的工资调整需提供学历原件和复印件,各用工单位要指派专人于9月28日前报到人事处劳资科(综合实验大楼1123室)备案,保障此次临时工工资调整顺利实施。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