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在校大学生补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事宜的通知
2010年09月07日   学生工作处通讯员姜思哲

各学院:

经我校与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沟通,学校受医保中心委托从即日起开始再次对从未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的学生进行补办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参保范围:我校在校生中至今从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二、缴费和补助: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学生本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120元。低保对象和重病残疾在校大学生缴费由同级财政与学校给予全额补助,其中大学生本人缴纳的15元由学校从特困补助给予解决,低保对象和重病残疾在校大学生必须提供其家庭所在地区(县)级政府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待遇证》或民政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症》(以上证件均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上报时上交到学生处医保科审核后返还学生本人原件),其他证明材料无效。

三、基金支付和待遇标准:参加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原则:学生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鼓励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五、参保登记: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见附件1);学院统一认真填写《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清单》(见附件2:并按本、专科分别汇总数据);研究生以研究生学院为单位进行上报。

六、收费标准:首次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学(包括低保、重病残疾学生本人缴纳),每生须缴纳卡费5元。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每人每年30元,学生在校学习剩余年限一次性缴齐(2009级本科生交90元,2009级专科交60元;2008级本科生交60元,2008级专科交30元,2007级本科交30元);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病大学生个人经济负担,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同时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享受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因疾病住院补充医疗、意外伤害医疗和意外伤害伤残等保险待遇。补充医疗保险按比例负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两险同时参保支付比例最高可以达到90%,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分别结算,“一站式”支付。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每人每年80元,学生在校学习剩余年限一次性缴齐(2009级本科生交240元,2009级专科交160元;2008级本科生交160元,2008级专科交80元,2007级本科交80元)。

七、上报各种材料时间:请各学院于9月13日前将《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清单》(纸质和电子版,其中纸质版需有学生签名),学生填写的《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纸质版)及代收保费同时上交到学生工作处医保科307室。

联系人:宋悦

联系电话:0451-88060547

电子邮箱:hsdxgc123@163.com

学生工作处医保科将本次补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信息汇总后,统一把参保学生信息及保费上交到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备注:

1.对于本次仍然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要填写放弃确认书(附件3),上交相关材料时一并交到学生处医保科。

2.各种样表请各学院自行下载。

3.填写汇总表时,不要改变其格式。

学生工作处

201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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