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2010级新生入学报到在即,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新生入学收费的若干规定,按照《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收费及收费管理工作,维护好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权益,确保每个新生入学工作稳定、有序,现就有关事宜作如下提示:
1.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凡是有收费行为的单位和部门,在收费前,对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收费政策变动时,要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合法,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
2.所有收费行为都必须到学校财务处、监察处备案后执行,备案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标准、用途、使用和管理办法等。
3.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属于正常教学活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4.代收费应在学生自愿前提下,由学生代表负责代收,教师协助指导,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且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如:部分班级集体购买运动服等)
5.认真履行财务手续,规范收费票据和资金管理。各单位收费时,应向学生提供税务发票。
6.现将举报方式公布如下:
(1) 举报接待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办公室(江北校区实验大楼730室);
(2) 校园网校长热线栏目中设有“举报热线”;
(3) 举报电话:88060767 88060113 88060680 。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生入学的收费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关系学校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明确责任,严肃纪律,规范要求,坚决避免乱收费和损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发生,维护好学校的良好声誉。
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察处
201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