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黑龙江省第十四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教育类科研成果)初评推荐工作的通知
2010年06月14日   教务处通讯员马晓春

各单位:

根据省社科联《关于开展黑龙江省第十四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的通知》及省高教学会《关于开展黑龙江省第十四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初评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校决定开展省第十四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教育类科研成果)初评推荐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成果申报范围

申报成果的时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以第一版印刷时间为准)。在此时限内,凡我校教师公开出版、发表的社会科学成果和虽未公开出版、发表,但已被决策机构或实际部门采纳,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如课题研究、咨询方案、对策研究等,均可申报参评。立项课题研究成果,以结题验收时间为准,个人结题未经验收的不能参评。对于时限之外的成果,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至2007年以前的成果,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申报:①在全省历届社会科学评奖中,从没有获过奖的作者,申报等级不限。②作者虽然已获过奖励,但从没有获得二等以上的高等级奖励。其某项成果由于当时客观条件限制,价值尚未表现出来,后来经过实践检验确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只要有充足的佐证材料,允许重新申报该项成果,进行再评价。这类成果必须达到二等奖以上的等级标准,才能申报;评选时只有评入二等以上的等级,方能有效。时限之外成果的申报者,要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申报表》(附件1)的“备注”栏中注明属于这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

二、成果申报类别

1. 成果分类。为便于评选,参评成果分成五类:①专著类。②编著、译著类(包括工具书、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音像作品等)。③论文类。④研究报告类(包括课题研究、实验报告、咨询方案、对策性研究等已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已被决策机构或实际部门采纳的应用性研究成果)。⑤青年类。每类成果下设七个学科类别:马列•科社、党史•党建,经济、管理学,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文、史、语言学,教育学,其他。

2. 青年类成果。青年类成果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青年作者独立或多位青年作者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即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并于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出版、发表社科成果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者申报的成果(研究报告类作者年龄可放宽至39周岁)。青年类与其他类不可重复申报。申报青年奖的作者在申报成果时,必须出示本人及合作者身份证原件,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3. 特别学术贡献奖。其对象是曾获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一等奖(含特等奖)二次及以上的,年龄为55周岁以上的省内著名专家学者申报的成果,每届评一项。符合该项条件的申报者只可申报该奖项。特别学术贡献奖直接向省评委会办公室申报,由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直接评选,按特等奖给予奖励,与特等奖具有同等社会效力。

4.荣誉奖。其对象是省级领导申报的科研成果。荣誉奖直接向省评委会办公室申报,由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直接评选,给予一定奖励。

三、成果申报要求

1. 每名作者只允许申报一项成果。

2. 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应以集体名义由合作成果的主编(多主编的由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具名申报,具名时注明“×××等”字样。如果主编或第一作者自己另外单独申报了成果或无意参评,可由该主编或第一作者出示让权申报的证明,由第二主编(多主编的)、或第一副主编、或第二作者代表申报。如果合作成果的主编或第一作者身居国外或调离我省,可由第二主编(多主编的)、或第一副主编、或第二作者代表申报。

3. 成果以单位为作者的,署单位名申报。

4. 合作成果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成果的整体著作权。

(1)我省作者与省外、国外作者合作的成果,主编在我省(多主编的应是第一主编),或我省作者完成的成果写作任务占50%以上的,可以申报参评。评选时,只评我省作者完成的部分;奖励时,只奖励我省的作者。成果中未注明我省作者所完成的部分,不能参评(包括每一分册主编不同的)。

(2)多人合作的同一主编、同一学科的系列丛书,每一分册主编相同的,如果整体参评,不再允许分割参评;如果分割参评,不再允许整体参评。每一分册主编不同的,不能整体参评。不属于同一主编、同一学科的系列丛书不能整体参评。

(3)多人文章编辑而成的论文集,不能整体申报,只允许其中的某一篇文章在论文类中单独申报。

5. 出自一人之手的论文集,如论述同一课题的或坚持同一领域同一研究方向的,可按专著申报;否则只可取其中一篇在论文类中申报。

6. 著作中的一章一节不可单独参评,论文中的一部分也不可以单独参评。

7. 用外文发表的文章,要译成汉文附上,方可申报。

8. 省外、国外的作者研究我省问题的成果,以及从我省调出的作者在调出之前发表的成果允许申报参评。

9. 作者身份不明的,不得申报参评。

10. 成果的作者死亡,申报权属于其继承人。

四、评审费用

申报成果的作者要写清申报的等级,按等缴纳申报费。无论申报成果评上与否,所交申报费不予退还。申报费的标准是:特等奖:200元;特别学术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100元;三等奖、佳作奖:50元。对申报青年类奖项的不收取申报费。

五、成果申报材料

1.申报者首先按照申报表填写说明,填写《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申报表》(附件1)。

2. 每项申报成果要求提交:

(1)《申报表》纸质1份;

(2)成果主件纸质一式2份,其中无匿名成果原件1份,匿名原件或复印件1份;

(3)佐证材料纸质一式2份,无匿名原件或复印件1份,匿名复印件1份,提供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必须完整(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正文等),以便评委认定;

(4)《申报表》、成果及佐证材料电子格式1份,参评成果电子材料只受理三种文件格式,即doc、jpg、wmv。(文件类型为doc的为Word文档,可用Office Word软件打开;jpg为图片文档,可用任何一种图片察看软件查看;wmv为视频文件,可用windows media player 播放器在线查看。)电子材料除申报表外,均需匿名。匿名处理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封底、书脊、前言、后记、正文、引文、参考文献、评价、证明等凡是出现作者姓名、照片、单位等能反映作者身份的地方。电子材料发送至hsd8806@126.com

3.申报成果原件及佐证材料,无论评上与否,不予退还。

六、申报地点及联系方法

上报材料时间:6月17日

上报地点: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江北实验楼809)

联系电话:88060147,联系人:马晓春 谭广慧

附件1:《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申报表》

附件2:《关于开展黑龙江省第十四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的通知》

附件3:《黑龙江省第十四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方案》

教务处

201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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