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销2009-2010年度职工住房热费的通知
2010年06月15日   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讯员张振国

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现将我校2009-2010年度教职工住房热费报销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

我校正式已婚职工(含离退休)和男满37周岁、女满35周岁的未婚职工,不含2009年9月1日后参加工作。

二、遵循原则

1.以户为单位进行热费报销;

2.单职工,产权人必须为本校职工;

3.双职工,按职务高者确定;

4.职工名下多套房产的,不达标可以合并计算;

5.热费补贴额(元)=热价标准(元/平方米)×享受使用面积(平方米)×90%。

三、享受面积标准

按照[2008]54号文件精神,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是:正厅级100平方米;副厅级90平方米;正处级80平方米;副处级70平方米;正科级60平方米;副科级50平方米;科员(办事员)48平方米,其中工龄满25年的科员(办事员)50平方米。1937年7月6日、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在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5平方米、10平方米、5平方米使用面积。

专业技术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是:两院院士153平方米;正高级职称90平方米;副高级职称、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70平方米;中级职称、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60平方米;初级职称、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50平方米。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可在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外,另增加一个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的工作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被聘任并享受技术职务工资的人员。

技术工人及普通工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是:高级技师70平方米;技师60平方米;高、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工作满25年50平方米;初级工(普通工)48平方米。技术工人必须是被聘任并享受技术职务工资的人员。

四、职工需提供材料

1.户口、产权证、职称证、热费收据(原件、复印件两份);

2.配偶其所在单位未报销采暖费证明(无业的需所在街道开据无业证明,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字),证明表格见附件;

3.大龄青年需提供身份证、户口、职称证、产权证、热费收据(原件、复印件两份);

4.离异职工提供离婚协议、户口、产权证、职称证、热费收据(原件、复印件两份)。

五、热费发放

为了方便教职工,简化报销流程,所需材料在房产科一次性审核,审核合格后,由财务处将职工报销金额打入职工工资卡。

六、其它

遗属、平房自取暖的职工延后处理。

七、材料审核

时 间:2010年6月21日—29日

地 点:江南主楼房产科(247房间)

江北实验楼房产科(1109房间)

电 话:江南 88067321

江北 88060187、88060723

附件:配偶情况调查表

国有资产管理处

财务处

201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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