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十四种(原十种)门诊特殊疾病材料的通知
2010年05月11日   人事处通讯员刘威

各单位:

根据省直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对于门诊治疗的十四种(原十种)特殊疾病,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医疗保险局组织专家会诊批准后,在省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做与疾病相关的检查、购药或在定点药店购药,可使用统筹基金,上限为5000元。

患有以下疾病(见附件1)并符合需在门诊治疗者,持以下材料到学校人事处社会保障科登记:

1.住院病历复印件;

2.其他相关检查材料(脑梗、脑出血需要有CT片或核磁片、糖尿病要有化验单、冠心病心梗有心电图)

3.一寸免冠相片2张。

然后由人事处社会保障科将相关材料报送到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医疗保险局初审。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医疗保险局验证后,申请人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体检认定(体检费由个人承担)。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医疗保险局将于2010年5月17日开展十四种(原十种)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认定工作,请各单位将相关政策 请通知到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及退休职工将申报材料上交到人事处社会保障科。

上报时间:2010年5月14日前

上报地点:人事处社会保障科(综合实验楼1125室)

联 系 人:战环宇

联系方式:88060122 13895757785

附:

1.《省直医保门诊十四种特殊疾病诊断标准》

2.《门诊特殊疾病相关政策参保人员须知》

3.《门诊十种疾病体检要求》

4.《门诊特殊疾病复查、新认定时间确定通知》

5.《十四种疾病政策简介》

人事处社会保障科

201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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