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现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黑人保发[2009]36号)文件、《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实施细则》(黑人保发[2009]37号)文件和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劳社发[2009]165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及时通知到本单位相关人员。
一.相关政策
(一)有关“五七工”、“家属工”的解释
“五七工”、“家属工”是指上世纪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这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和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自行组建的从事生产自救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这些人员多数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组建街道“五七”厂或进入企业不同岗位的城镇职工家属,因此统称“五七工”、“家属工”。
(二)范围及年限:根据黑人保发[2009]36号文件(《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和黑人保发[2009]37号文件(《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实施细则》)规定,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1、本人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期间至黑人保发[2009]36号文件下发之日(2009年6月17日)前具有黑龙江省城镇户口的;
2、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也未享受其它相关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
3、在实行“统账结合”制度(1996年1月1日)前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
4、2009年7月1日前满60周岁(出生时间认定,采取居民身份证与档案资料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确实能够找到本人从事“五七工”、“家属工”工作确凿证明,年龄不足60周岁超过55周岁的人员,如本人自愿按照相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5、在哈尔滨师范大学下属的“五七厂”、“家属厂”工作过的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
(三)缴费及待遇
1、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合格人员,应该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各年龄纳入人员具体缴费标准详见《“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补缴基本养老费标准》;
2、为体现政府关怀及企业、个人责任,缴费额度的80%由个人承担,20%由省级财政承担;
3、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为:368元/月,鉴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都已领取了45元/月的御寒津贴,因此,按413元/月核定基本养老金;
4、以后按国家规定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这部分人员做为一个整体统一调整。其中普遍调整部分,所有纳入人员执行同一标准定额调整;特殊调整部分按以后国家及省调整基本养老金时的相关倾斜政策执行。
5、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首先从本人个人缴费中支付,个人缴费资金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按原标准支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后,个人缴费部分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
二、申报程序
(一)有原始材料的
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录用时的审批表原件或《劳动合同书》;
2、录用时的审批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或教育厅公章;
3、与学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4、学校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其它能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学校或教育厅公章;
5、其它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在学校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工作证等;
6、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复印件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7、经档案馆查阅的学校移交的档案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档案管公章。
以下7项所要求的原始材料,具备其中一项即可给予认定。
(二)无原始材料的
1、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工作经历、从事工种或岗位等基本情况;
2、学校负责调查原“五七工”、“家属工”单位情况,包括原“五七厂”、“家属厂”的名称、企业性质、兴办时间、具体地址、停办时间、职工人数、“五七厂”、“家属厂”变迁简要概述等情况;
3、学校组织原“五七工”、“家属工”相关负责人对同单位同期参加工作知情证明人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身份及工作经历情况;
4、学校将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同时填写《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情况调查表》附表,需提供3名同期参加工作的知情人证明签字、留印指纹。
5、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举报电话:57806277(市五七办公室) 88060678(哈师大纪检委)
6、学校根据调查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建档,档案材料包括:
(1)《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表》一份;
(2)《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核表》一份;
(3)《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情况调查表》;
(4)户口首页及 “五七工”、“家属工”本人页复印各一份;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公示材料一份;
(7)调查结果报告一份;
(8)原始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其它本的档案材料;
三、上报时间
2010年3月12日前。
四、上报地点
人事处社会保障科(综合实验楼1125室)
五、联系人:
战环宇
六、联系方式:
88060122 13895757785
附:
1、《“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补缴基本养老费标准》
2、《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表》
3、《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情况调查表》
人事处
201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