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3月末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请各单位务必通知本单位教职工查询自己的收入(统发工资、津贴、课时费、其他收入等)情况,及时上报,如有年收入超过12万元未申报者,出现任何后果自负。
具体申报办法请登录财务处网站:http://fin.hrbnu.edu.cn,查询《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申报网址:http://210.76.63.181/www/taxpers/self/Self_main.asp
如在申报过程中出现疑问请拨打88060162咨询。
附:需申报录入的基本信息
财务处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