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留基委2020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0年01月08日  

各学院: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基委)2020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https://www.csc.edu.cn/article/1714),现将有关申请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介绍

(一)项目总则

1.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聚焦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目标,紧密结合并推进“双一流”建设,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导师的要求,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二)选派计划

1.2020年国家计划选派11000人出国留学,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2500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8500人。

2.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国内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公开选拔。2020年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见附件。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

3.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资助期限不超过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4.支持各学科领域围绕国家战略选派,重点资助应用基础研究、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领域。积极支持“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人员赴国外学习。

5.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重点支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依托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协议赴国外学习。

6.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生活的经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申请人可通过不同渠道派出:一是“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即申请人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渠道落实国外留学单位;二是“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即申请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院校或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派出(申请人按要求自行联系国外单位,并获得外方同意)。

对通过“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赴国外高校或科研院所攻读博士学位人员,不提供学费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202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https://www.csc.edu.cn/article/1710)。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学风诚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五)选拔对象:

1.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2)国内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

(3)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人员(不包括毕业离校已回国人员)、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及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人员应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应继续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因导师工作变动学生随之转学的情况除外),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还应提交导师同意函,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第二年开始计算。

选拔对象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

2.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六)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七)申请时外语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英语,申请时应达到相关英语合格条件;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日语、韩语和俄语等,申请时应达到相应语种的合格条件):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IBT)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5.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6.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入学通知书(正式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八)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奖学金派出者,还需满足合作奖学金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及说明https://www.csc.edu.cn/article/1715

2.申请人常见问题解答https://www.csc.edu.cn/article/1750。

四、工作流程

序号

时间

步骤

具体内容

1

18- 310

申请准备

1.申请人员查看选派办法,确定是否有资格申请

2.申请人自行或通过所在单位对外联系,取得外方正式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并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

2

310-  331

网上报名

1.请各学院对照选派计划的选派专业和申请条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个人申请、择优推荐”的要求组织申报

2.申请人需认真填写《哈尔滨师范大学申报国家留基委项目公派出国(境)教师/研究生申请表》(附件1),表中“推荐意见”电子版(Word版,500字)发送到1148792187@qq.com,发送邮件标题格式:姓名-学院-项目名称-推荐意见。

3.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

4

312-  317

提交材料

申请人将申请表1份和书面网报材料2份交至国际交流合作处留学生科(行知楼845室)。

5

318-  324

学校审核上报材料

学校对学院推荐人选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后,统一上报提交,黑龙江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请,请申请者务必按时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6

325-

331

教育厅审核上报材料

黑龙江省教育厅对学校推荐人选提交的材料进行电子和书面材料审核后,统一上报提交,国家留基委不受理个人申请,请申请者务必按时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7

4-5

评审

国家留基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8

5

录取

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及录取材料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通知转发。

9

6月起

派出

被录取人员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

 

五、注意事项

1.国家留基委网站全年可登录注册,申请人可在开网前即注册账号并填写基本信息、研修计划等内容,待3月10日开网后补充其他部分。

2.国家信息平台上如上传提交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需加盖学院公章)。

3.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是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一经查实,材料审核不予通过;已被录取的,取消留学资格。

4.申请人未按要求上传材料或上传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识别的,视为无效申请,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5.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需由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考察,并填写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附件2)。

六、咨询方式

(一)哈师大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盖老师 联系电话:88060297

地址:哈尔滨市江北利民开发区师大路1号哈师大行知楼845室留学生科

(二)国家留基委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曹老师、田老师、刘老师、杨老师

电话:010-66093992/3958/3346/3957

邮箱:yishu@csc.edu.cn

、相关链接

国家留学网https://www.csc.edu.cn/chuguo/s/1712,

哈尔滨师范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http://gjjlhzc.hrbnu.edu.cn/。

附件1:申请表

附件2: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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