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2016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的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复试和录取工作方案。
一、复试
(一)复试比例
根据初试成绩,按照录取名额1:1.5的比例确定进入复试阶段的考生名单。
(二)复试时间与地点
复试时间:2016年4月28日上午8:30分;要求考生在8:00之前到达考场,完成顺序抽签等其他准备事宜。
复试地点:省财税干部培训中心十二楼中会议室(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03号)。
(三)复试形式
1.面试:回答问题。通过让考生回答专业知识、现场解答专家提问等,考察考生的专业理论水平、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以及对本学科前沿领域的掌握情况。
2.综合加分:科研和工作业绩。通过前期科研成果、科研经历和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工作获奖情况,考察考生的科研水平、创新能力以及工作业绩。综合加分是为了贯彻思政司关于“结合考生考试成绩与工作实绩,择优确定录取名单”的要求。
(四)复试专家:复试小组由7名专家组成,原则上为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导师,其中1人为组长;教育厅派观察员参加,全程督查复试工作。
二、总分构成
1.初试(3科平均)、复试满分各为100分;
2.复试包括“面试”和“综合加分”,各占50分;
3.初试和复试按6:4的比例折合计算;
4.初试+复试成绩总分为100分。
三、录取原则
1.按总分从高到低录取;
2.原则上招生单位本校生源录取名额不超过招生总名额的1/3;
3.招收一线专职辅导员的比例需占招生名额的70%以上;
4.没进入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附件:相关附件
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