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消息,日前,中共中央纪委正式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对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方面52项禁止性规定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明确;对于需要采取组织处理等措施的违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
2010年1月,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廉政准则》结合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新要求,对《廉政准则(试行)》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形成了新的8个方面52项要求。
中央纪委负责人士介绍,中央对于《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高度重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认真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同时,也不断提出有关条款如何理解、违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
为保证《廉政准则》的正确贯彻和顺利实施,《廉政准则》印发后,立即起草出《实施办法》初稿,广泛听取了意见,并进行了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0年9月,又普发纪检监察系统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情况,修改形成了送审稿。2011年2月24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办法》。
据悉,《实施办法》共3章,58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依据以及领导干部主动纠正问题的政策适用。第二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按照《廉政准则》8个方面的禁止性规范,共分为8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廉政准则》中的相关概念进行解释;二是对《廉政准则》中有关“违反规定”的表述指的是哪些规定,采取列举加概括的形式予以明确;三是对违规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对于需要采取组织处理等措施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第三章“附则”,规定了《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该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明确了违反52个“不准”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对于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具体规定的违规行为,明确规定应当适用的条款。
二是对于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规定的违规行为,既指明应当适用的相关原则性规定,还明确了对于在中央、中央纪委制定的专项法规中有具体处理依据的,适用有关的专项法规。比如,对于违反《廉政准则》第四条“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8个“不准”的行为,《实施办法》规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是根据《廉政准则》第十三条关于处理措施的规定,结合其他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于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除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外,还明确了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兼职取酬”等行为中涉及的物质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了追缴措施。
《廉政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有“违反规定”的表述共12处。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过程中,许多地区、部门和单位就“违反规定”指的是哪些规定进行咨询。为增强《廉政准则》的操作性,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其中所指的重要规定。同时,对《廉政准则》中“违反规定”这一表述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汇编,作为学习理解《实施办法》的参考。
有媒体分析称,《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廉政准则》的相关要求,内容更加全面,要求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监督更加有力,既彰显了党中央依靠制度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也体现了中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分析指出,《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为《廉政准则》的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据,对于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纪委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学习贯彻《实施办法》同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结合起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学习宣传工作,为贯彻实施《实施办法》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使之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廉政准则》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办事。
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廉政准则》和《实施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和《实施办法》的行为。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同志要模范遵守廉洁从政要求,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