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16日电。教育部日前研究起草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在自主选拔录取、艺术和体育类专业等特殊类型招生中录取不具备条件考生且情节严重的高校,将被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的处罚。
意见稿强调,考生存在冒名顶替入学等情形,应当如实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其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并由学校予以追回。
意见稿指出,高中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或者有偿推荐或者组织生源的,也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意见稿,高校如果虚假宣传误导考生,擅自调整招生计划,或在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和保送生等特殊类型招生中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意见稿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管理职责,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规定或者超越职权制定招生优惠、照顾政策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此外,意见稿还明确了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