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通知 高校公寓食堂将享税收优惠
2013年11月29日   人民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可享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中所指的“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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