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经学校与哈尔滨银行和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协商,现正式启动2017-2018学年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1.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入学后未申请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未申请过2017年度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
3.经班级民主评议认定其诚信程度良好,承诺毕业后按贷款银行规定的还款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4.未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而通过绿色通道方式入学的2017级新生,原则上都应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帮助完成学业。
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额度
每年度申请贷款额度不得超出实际发生的学费加住宿费合计金额。其中本科生申请贷款额度每年以实际发生的学费加住宿费合计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每年以实际发生的学费加住宿费合计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流程
1.贷款学生办理哈尔滨银行借记卡
借款学生申请贷款前需到就近的哈尔滨银行任意网点,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借记卡一张,用于申请、发放、偿还助学贷款。少数民族学生特别提示:学生姓名中如有带分隔符“·”的,请在开卡之前告之银行工作人员将个人在哈尔滨银行所有的账户名(包括医疗保障卡中的银行卡账户名)中的“·”统一用大写字母“O”代替,以保证学生在哈尔滨银行所有客户信息一致,便于顺利放款。
2. 贷款学生提出网上申请
学生需登录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学贷险网站www.gjzxdk.com用学生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注册帐号,按要求在线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信息,填写时需认真核对证件信息、银行卡信息,以免出现错误影响贷款发放。提交生成相关材料后打印输出以下材料:(1)《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借款合同》三份;(2)《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申请表》两份;(3)《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说明》两份;(4)《个人征信授权书》一份。注:以上所有表格上日期均不要填写
3. 贷款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接受贷款资格审查
贷款学生需向所在学院出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接受贷款资格审核,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形式可为下列之一:
(1)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等机构盖章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黑龙江助学贷款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申请说明》及其他形式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其它能够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4. 贷款学生所在学院、学校资助中心审核汇总
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审核学生贷款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并在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申明”一栏日期处加盖学院公章,学院需留存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复印件至学生毕业备查。
学院将学生申请材料整理汇总后填写《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汇总表》与学生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到学生资助中心接受复审,上报材料顺序应与汇总表顺序一致。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将学生申请材料提交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及经办银行进行受理。
5.华安财产保险公司提取《贷款申请汇总表》择期安排学生贷款签约并承担保险责任。
6.哈尔滨银行发放贷款。
四、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材料报送要求
(一)学生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上报材料要求
1.《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借款合同》,其中“甲方签章”处用碳素笔签字。
2.《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申请表》,粘贴一寸免冠彩色照片,该表打印后由学生本人用碳素笔在“借款人签字”一栏签字,学院在“借款人申明”一栏“年月日”处加盖学院公章。
3.《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说明》,由学生本人在“借款学生签字”处签字。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A4纸将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注意身份证必须是在有效期限内的,如果身份证已过期或即将过期,则需要补办临时身份证;
5.《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复印件;
6.若未满18岁的学生(1998年11月3日以后出生的学生)还需要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同意被监护人申请贷款证明书》(模版见附件),由监护人签字。
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张单面打印及复印,要求书写的部分使用黑色碳素笔。
(二)学院上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要求
各学院将学生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报送时将每名同学材料按如下要求排序:(1)《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借款合同》一份,《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申请表》一份,《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说明》一份(另一份还款说明学生自己留存,用于了解还款知识),《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按以上顺序在左上角用订书钉装订;(2)《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借款合同》一份;《个人征信授权书》一份,按以上顺序在左上角用订书钉装订;(3)《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申请表》一份,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按以上顺序在左上角用订书钉装订。(4)《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借款合同》。
每名学生的贷款材料按照以上顺序放在一起,然后从上到下按照从低到高年级排序,同时上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汇总表》纸质材料、电子版各一份。
五、材料报送时间:
请各学院于 11月 10日前将以上材料报送到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行知楼722室),联系人:于老师,联系电话:88060182,电子版材料发送到xgc88060182@163.com。
请各学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广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让每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知晓2017年度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的相关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按照通知要求审核学生申报材料,确保上报信息完整、准确,保证我校学生校园地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附件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汇总表》
附件2:《监护人同意被监护人申请贷款证明书》
附件3:《校园地贷款审核注意事项》
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