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属区房屋租赁的安全提示
2012年04月25日   保卫处通讯员宋庆春

广大教职工:

近来,发现个别人员租住我校家属区住房用于从事宗教集会、经营旅店及送餐等违规行为,给我校校园安全带来不良影响。为有效维护校园安全秩序,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就有关房屋租赁的安全注意事项向广大教职员工提示如下:

一、租赁房屋时,房主及承租人应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不会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

二、租赁房屋双方必须签订租房合同,双方共同清点室内物品并列出清单,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民事纠纷;

三、房主要经常到房屋查看,避免承租人在住房内从事不法活动或将房屋转租他人;

四、对于多室多租、短期承租等特别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更新备案;

五、出租房屋内发生案件、事件,房主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六、变更承租人或收回住房时,房主与承租人要共同清点室内物品,如有破损遵照租房合同进行赔偿,并建议更换锁具;

七、出租房屋不得从事下列不法行为,如经发现房主有权收回住房,如被公安机关发现,房主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聚众赌博或从事其他赌博博彩活动;

2.吸食毒品,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

3.聚众宣讲布道或从事其他宗教迷信活动;

4.窝藏罪犯或藏匿赃款、赃物、枪支弹药;

5.窃听、监听、传输考试答案及网络信息犯罪活动;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我校有关规定的活动。

八、如发现可疑情况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附件: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哈尔滨师范大学安全委员会

201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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