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进一步落实哈尔滨市《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我校在校生08、09、10级学生中仍然有部分同学没有参加学生保险的事实和一部分学生提出参保愿意的基础上,经我校学生医保经办部门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岗支公司沟通,受保险公司委托从即日起再次对在校生开展本年度 “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的组织办理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参保范围:我校在籍全日制本(含2011入学的专升本)、专科学生中首次办理和续保的学生(包括全日制在籍研究生)。
二、缴费和补助: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其中学生本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200元。审查合格后的低保对象和重症残疾在校大学生缴费由同级财政与学校给予全额补助,其中大学生本人缴纳的15元由学校从特困补助给予解决,其中低保对象和重病残疾在校大学生必须提供其家庭所在地区(县)级政府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待遇证》或民政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症》(以上证件低保学生享受低保家庭待遇;残疾人证必须是本人的,均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上报时上交到学生处医保科审核后返还学生本人原件),其他证明材料无效。
三、基金支付和待遇标准:参加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自缴费生效后次月起享受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原则:学生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鼓励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五、参保登记: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见附件1);学院统一认真填写《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清单》(见附件2:并按本、专科分别汇总数据);研究生以研究生学院为单位进行上报。(上述表格不允许改动格式).
六、收费标准:首次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学(包括低保、重病残疾学生本人缴纳),每生须缴纳卡费5元。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每人每年30元,参保的学生应一次性缴齐在校学习剩余年限的保费(如2010级本科生交90元,2010级专科生交60元,2009级本科生交60元,2009级专科交30元;2008级本科生交30元),研究生情况按上述以此类推;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病大学生个人经济负担,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同时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享受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因疾病住院补充医疗、意外伤害门诊或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的保险待遇。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每人每年80元,同时参加补充保险的学生应一次性缴齐在校学习剩余年限的保费(如2010级本科交240元,2010级专科交160元,2009级本科生交160元,2009级专科交80元;2008级本科生交80元)。注意: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七、两种医疗保险的待遇:
(一)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病住院报销医保范围内的70%。
(二)补充医疗保险:因病住院报销基本医保报销后的剩余医保范围内的70%;因意外伤害住院报销医保范围内的80%;因意外伤害门诊治疗报销医保范围内的80%。
(三)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险保险同时参加,会加大提高医保范围保险理赔的报销比例。
八、工作要求:请各学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相关辅导员具体落实好本年级学生首次办理医保和续保宣传、组织、代收费和参保相关数据信息的上报工作,要及时通知到全体学生,按规定时间完成,本年度(至2012年9月之前)不再集中办理学生参保和续保工作,并要求自动放弃办理医保的学生应填写“放弃参保确认书”,以备查。
九、上报各种材料时间:请以学院为单位统一上报材料(不接受学生个人办理),并于10月13日下班前将《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清单》(纸质和电子版(发到指定邮箱),其中纸质版需有学生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辅导员签字),学生填写的《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纸质版)同时上交。
上报材料地点:江北校区综合楼学生工作处医保科308室。
联系人:吕老师 宋老师
联系电话:0451-88060547
电子邮箱:hsdxsyb@126.com
医保科将全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保险的学生信息汇总核对无误后,统一将学生参保学生信息及代收保费上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岗支公司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说明:
1.对于本次仍然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或续保的要填写放弃确认书(附件3),上交相关材料时一并交到学生处医保科备查。
2.各种样表请各学院自行下载。
3.填写汇总表时,不要改变其格式。
附件1:《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
附件2:《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清单》
附件3:放弃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确认书
学生工作处
201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