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查租借学校教学办公用房从事办班及经营行为的通知
2011年10月11日   学校办公室通讯员徐丹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办公用房管理,整顿校园教学、科研、办公及生活秩序,维护校园的安定和谐,学校决定对江南和松北校区租借教学办公用房从事办班及经营的行为进行清查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及时间

1.清查范围:江南和松北校区各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活动室等场所的办班及经营行为。

2.清查时间:10月10日~10月25日

二、成立专项工作清查小组。为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专项工作清查小组。由相关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清查方法与步骤

1.各单位进行自检自查。各学院、各部门要依据《哈尔滨师范大学公有房屋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归属本单位使用的公有房屋进行自检自查,对不符合学校规定、未经学校审批、未经保卫部门登记备案、未履行安全管理手续的一切办班及经营行为立即予以取缔。并于10月20日前将清理整顿的结果上报至专项工作清查小组。

2.学校进行全面清查。专项工作清查小组将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清查情况对各类办班及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对未经学校批准、未在保卫处登记备案、未履行安全管理手续、影响和干扰校园秩序的办班及经营行为,学校将予以取缔,并视情节收回房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处罚房屋所属单位负责人。

四、工作要求

1.清查租借教学办公用房从事办班及经营行为是我校加强校园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做好本单位的自检自查工作,不漏报、不虚报、不瞒报,做到清查彻底、令行禁止。

2.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各类办班及经营行为,各单位必须到学校保卫处进行登记备案,签定安全责任状,接受学校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履行安全管理手续。

3.各单位要依据学校规定,将出租房屋的经济所得全部上缴学校财务,不得留用。

4.各单位要认真填写《哈尔滨师范大学公有房屋办班及经营行为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于10月20日上报至学校办公室(江北行知楼1007室)。

联系人:王心刚 联系电话:88060090

附件:《哈尔滨师范大学公有房屋办班及经营行为情况表》

哈尔滨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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