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做好我校2011级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更新和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适用哈尔滨师范大学在籍2011级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组织机构
(一)学校奖学金、贷款、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和日常管理。
(二)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二)认定时需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定。
(三)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二)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者由当地民政部门开据的家庭困难证明)。以学院为单位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填写《哈尔滨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学院分级认定。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以学生家庭情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学院初审。学院通过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初步认定学生困难认定标准。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建立“哈尔滨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或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反映。
(六)审批。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各项申请,最终报学校奖学金、贷款、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认定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一) 加强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二)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三)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校贫困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学生,通过信件、电话、约谈同班同学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参加评选的各个班级、年级工作小组的学生代表如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者,按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上报工作
请各相关学院于9月23日前将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学生填写的《哈尔滨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认定表》纸质版一份,后附上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一同上交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同时将《哈尔滨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电子版》发到hsdzzzx@126.com.(基础教育学院以对应16个学院各自形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后以学院为单位统一上报)。
请涉及2011级新生的学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抓紧时间落实此项工作,不影响各项资助待遇的分配,认真做好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示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完成本学院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上报地点:江北校区综合楼308室
联系电话:88060547
联系人:吕红伟
附件1:哈尔滨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2:哈尔滨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
附件3:哈尔滨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4:哈尔滨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图
学生工作处
学生资助中心
201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