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2009年11月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秋季学期)已由省财政拨发到位,现发放工作均已就绪,请各单位按如下要求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领取和发放工作。
一、发放原则:
1.严格根据《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调整对在校生发放奖学金、助学金的规定》(哈师大发[2007]73号)第六项第一条第七款之规定进行发放;
2.严格按照获得2009年11月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进行发放,不得变更;
3.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有欠费,在本次发放金额中予以扣除;
4.国家奖学金没有拨放到位,故此次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在发放范围,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二、发放办法:
1.此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将全部通过中国银行打入获奖、获助学生手中的“中国银行借记卡”,打卡时间为12月28日。
2.如有个别同学因特殊原因导致奖、助学金无法打入银行卡中,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将通知相关辅导员进行集中领取,然后发到学生手中。
财务处 学生工作处
200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