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直机关事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11月24日   人事处通讯员刘威

各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89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结合我校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现就我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对黑龙江省省直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黑劳动发[2007]92号)的6万元提高至10万元。

二、调整大额医疗保险费用补助支付范围

大额医医疗费用补助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黑劳社发[2001]124号)文件规定的“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支付范围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至15万元之间的部分费用”调整为“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支付范围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至20万元之间的部分费用”。

三、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提高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黑劳社发[2002]15号)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甲类药品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80%,乙类药品报销比例由56%提高到64%。

2.提高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和器官移植患者术后抗排异反应用药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将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包括癌症门诊用药)和器官移植患者术后抗排异反应用药的医保内费用,由原统筹基金(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支付70%提高至80%。我校参保人员学校承担部分由原20%降至10%,个人自付10%。

四、肝移植医疗费用和术后抗排异药物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比例按照省直器官移植相关政策执行。

五、以上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事处

201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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